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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中国保险报)
□本报记者 韩国卿 寿险个人代理人(营销员)税收问题,以及部分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营销员办理营业执照问题,是近年来困扰保险业、特别是寿险业发展的热点问题。两会期间,政协委员、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总经理王宪章提出建议:对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免征营业税、免办营业执照。 王宪章说,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最近几年来,中国寿险业呈现出高速发展的趋势,每年均以40%以上的速度递增,而个人代理营销机制的引入对中国寿险业的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2002年,全国各家保险公司人寿保险保费收入共达2274亿元,其中个人保险业务达到1365亿元,占60%,个人代理人总人数达到120多万,个人代理人在提高人民群众的风险防范意识、为社会解决下岗职工再就业的问题上均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然而,对于个人代理人(营销员)的营业税问题,却始终未得到较为彻底的解决,一直困扰着各家寿险公司的业务发展。虽然各家公司都就此问题做过多次的调查研究,并通过各种形式将有关意见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反映,但时至今日,个人代理人的营业税问题仍然未得到完满解决。 王宪章委员认为:对个人代理人的佣金、奖励等收入采取与其他行业类似的方式计征营业税有不合理之处。个人代理人不是企业法人,他们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受保险公司的委托代保险公司招揽业务、收取保险费及提供相关的客户服务。个人代理人无权签发保险单和处理给付与理赔,无经营行为,因此,他们不同于个体工商户或其他有经营行为的个人,不应向其征收营业税。国家应根据保险个人代理人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制定相应的税收政策。 因此,王宪章委员建议国家税务总局从保护人寿保险和个人代理人制度长远发展的角度上,充分考虑个人代理人这一纳税群体的特殊性,在税收政策上给予大力扶持,免征寿险公司个人代理人的营业税。 对于寿险个人代理人办理营业执照问题,王宪章委员认为:要求寿险个人代理人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既无明确的法律依据,又与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违背,在实务操作上也极易引起代理人队伍普遍的不满情绪,给保险中介市场甚至整个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带来负面影响。他分析指出: 综合考察《保险法》及相关行政规章的规定,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保险代理人,不包括个人代理人。新修订的《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虽规定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应当具备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并在取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但此条款并未区分“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代理机构、兼业保险代理机构或是个人代理人。因此,仅根据新《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二条对“保险代理人”未加区分的规定,并不能当然认为该条是对包括个人代理人在内的所有保险代理人都适用。进一步地,虽然没有相关行政法规或司法解释明确判断新《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二条应适用于哪几类的保险代理人,但根据1997年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第五十条规定,个人代理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条件要求中并不包括取得“许可证”的内容,自然也就不存在在取得“许可证”之后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和领取营业执照的问题。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不应适用于个人代理人,以此作为要求个人代理人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法律依据,不具有说服力。从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以及1998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来看,个人代理人并不属于个体工商户的范畴。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收入所得税的通知》的规定,对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应按“劳动报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而并未将个人代理人的个人收入所得税列入“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予以计征,实际上也是肯定了个人代理人不是个体工商户。 在实践中,保监会是法定的保险监管部门,其有权对保险代理人的从业资格、执业行为等进行监督、管理和处罚。保险公司作为被代理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监会的要求和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对个人代理人加强管理,并对保险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的代理行为和构成表见代理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则是对国家法定的主体的从业资格、经营行为等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部门,既无必要、也无明确的法律上的依据对个人代理人的从业资格进行审查和管理。如果要在没有充分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强制性地要求个人代理人以个体工商户的身份办理工商登记和领取营业执照,则必然会在全国的保险个人代理人队伍中引起轩然大波,不仅会波及我国保险中介市场的稳定发展,甚至还会对中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带来负面影响。 为了切实保护个人代理人的利益、维护我国保险业平稳持续健康发展的大局,王宪章委员强烈呼吁新《保险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尽快出台,对《保险法》中规定有歧义、在实务中容易出现纠纷的条文予以明确。或者是由国务院制定相关的行政法规,对相关的问题予以明确。他恳请保监会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迅速沟通,明确不再要求保险个人代理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办理营业执照。
●背景资料
关于寿险个人代理人营业税问题 寿险个人代理人目前需要承担的税种主要包括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主要采取公司代扣代缴的方式纳税。其中营业税还包括以营业税为计税依据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营业税的计征标准一般为: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个人代理人的全部收入(包括佣金及津贴奖励等),税率为5%(或5.5%左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均以营业税为计税依据,税率分别为7%和3%(或3.5%)。实际操作中,在各地工商部门的具体征税办法中,对税种的选择和具体税率的设定上也有所差别。 从法律上看,个人代理人的推销收入到底应缴纳什么税主要取决于个人代理人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的具体内容。通常所说的营销员,在性质上是保险公司的个人代理人,不属于公司的雇员(正式员工)。而对雇员与非雇员,税法中分别规定了不同的纳税义务。 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03号)中规定了雇员的当期工资、薪金所得,只需按照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不征收营业税。而对非雇员由于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收入,均应计入个人从事服务业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计征营业税,再计征个人所得税。 由于保险个人代理人(营销员)不是保险公司的雇员,应按上述规定将每月推销保险取得的收入先缴纳营业税,再按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将营业税后的收入扣除一定比例的营销费用后,按照适用的所得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代理人从保险公司取得的佣金收入,由公司代扣代缴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关于寿险个人代理人办理营业执照问题 近年来许多地方的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从事保险代理的个人代理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办理营业执照,有的地方还要求使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订的代理合同文本。其依据是《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一些地方的工商局已正式发文,对不办理登记注册从事代理活动者予以处罚。对此,保险公司的个人代理人反映强烈,已经严重影响到个人代理人队伍的稳定,保险公司也因此在业务发展和管理上受到很大影响。虽然各级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近年来不断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协调工作,但问题一直未能得以解决。(韩国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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