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1>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四川公司2002年大额赔案介绍</h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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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四川公司2002年大额赔案介绍

    文章出处: 作者: 发布时间:2005-08-05

       1、省公司营业管理部客户、被保险人刘某某,女,37岁。于1997年12月16日、1997年12月3日、2001年5月30日分别投保我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康宁定期保险,风险保额共计60万元。被保险人于2001年12月7日在成都市第三人民医院被确诊为“宫颈鳞细胞癌”,经调查核实,我司于2002年3月12日给付被保险人重大疾病保险金55万元,并免交以后各期保费共计30525元,若被保险人身故,我司还应赔付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5万元。
        2、宜宾市宜宾县第六运输公司川Q07370客车,于2001年3月2日2日在我司投保了机动车乘座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间1年,投保人数29人,每座保额4万元。该车于2001年8月24日11时许,自商州开往柏溪途经蕨商线10km+200m处,与川Q07373客车相撞,致翻于斜高45m的崖下坠毁,造成6人死亡、21人轻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查,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按保险合同约定,给付本次事故中被保险人死亡、伤残、医疗保险金共计490,253.90元.
        3、眉山市分公司客户、被保险人孟某,女,30岁,某县旅游局职工。于1998年4月22日在我司投保了重大疾病终身保险、保险金额2万元,1998年7月14日、28日由其母亲王某在我司投保了鸿寿养老保险(97)共计20万元,累计风险保额46万元。经查2000年11月8日,被保险人被他杀身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我司给付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46万元,并无息退还鸿寿养老保险所交保险费25800元。
        4、宜宾市筠连县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川Q05678客车,于2001年12月19日在我司投保了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45人,每人保额2万元,保险期间1年。该车于2002年7月12日9时左右,由该县高坪乡开往县城途经落高路18km+500m处,翻于岩下,造成死亡13人、轻重伤26人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查,该案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按照合同约定我司给付被保险人死亡、医疗等保险金共计481,033.46元.
        5、雅安市分公司客户、被保险人钟某,男,29岁,某县人大职工。于2001年4月10日、10月7日分别在我司投保了金色夕阳养老保险(A)、保额为1万元、2万元,2001年10月7日投保了康宁终身保险、保额10万元,累计风险保额48万元。经查,被保险人于2001年12月21日因车祸身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我司给付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48万元。
        6、宜宾市宜宾县海昌旅游公司川Q07850客车,于1999年5月27日在我司投保了机动车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19人,每人保额4万元,保险期间1年。经查,该车于2000年3月6日6时45分,由柏溪开往水富途经马小路2km+100m 处,侧翻于右侧20余米高有河滩中上,致1人死亡、18人轻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各项保险金共计461,460.23元。
        7、2002年5月28日,泸州市合江县航运二公司向我司投保了乘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协议投保座位1319座,每座保额2万元,保险期间1年。2002年8月2日12时,合江航二司7号客轮从该县榕山镇码头驶向长江北岸,途中与泸州一航司4-004号驳船相撞,致合江航二司7号轮翻沉,船上所有人员落水,经施救,仍有23名乘客死亡。经查,该案属于保险责任,按照合同约定,给付此次事故中被保险人身保险金46万元。
        8、2001年11月3日,宜宾市远通运贸有限公司川Q07748号客车,在我司投保了机动车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人数29人,每人保额3万元,保险期间1年。2002年7月26日,该车从宜宾开往盐津途经麻水线87km+650m处,因避让路坑不慎坠入80m下的大关河中,造成12人死亡、11人轻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查,此案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按照合同约定,给付此次事故中被保险人身故、医疗等保险金共计398,717.13元。
        9、泸州市分公司客户、被保险人田某某,女,个体商户,分别于2000年7月20日在我司投保了康宁终身保险、基本保额5万元,2001年8月31日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身故保额10万元,2002年8月23日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身故保额10万元,累计风险保额35万元。该被保险人在前往西安途经西安绕城高速公路26km+850m处时,因车祸致其当场死亡,经查该案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我司于2002年12月24日给付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35万元。
        10、营业管理部客户、被保险人郭某某,于1999年1月21日投保我公司重大疾病终身险、风险保额为30万元,在投保前通过了本公司体检。被保险人于2002年2月3日在邛崃市第三人民医院确诊为 “肝癌伴腹水、肝性脑病、消化道出血”,经抢救无效身故,经调查核实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我司于2002年4月8日给付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30万元。
        11、遂宁市分公司客户、被保险人田某某,男,于2002年3月23日在我司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身故保险金额30万元。经查,2002年8月20日,被保险人驾驶川J08069号小客车到宜宾方向旅游,11时40分车行至宜珙县5km+900m 处,驶出公公路翻入南广河内,致当场死亡。经核实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于2002年11月26日给付其身故保险金30万元。
        12、达州市分公司客户、被保险人蒋某某,男32岁,某机械厂职工。于1998年8月24日由其妻子在我司投保了鸿寿养老保险(97)、风险保额20万元。被保险人于2002年2月4日,因“弥漫性肝癌、上消化道出血”在医院抢救无效身故,经查无道德风险等逆选择因素存在,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我司给付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20万元,并无息退还鸿寿养老保险所交保险费43100元。
        13、营业管理部客户、被保险人田某某,于1997年2月1日、1997年12月1日、1998年8月21日、1999年12月3日分别投保美好明天保险、重大疾病终身险、抚育恩情险、国寿生命绿荫险,其风险保额共计23.1万元。被保险人于2002年4月9日在成都市儿童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死亡确诊为“暴发性心肌炎”,经调查核实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我司于2002年4月23日给付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243096元。
        14、绵阳市分公司客户、被保险人谢某某,女,38岁,某县居民。于1997年在我司投保了鸿寿养老保险、保额6万元,2000年投保了康宁终身保险、保额2万元,累计风险保额18万元。经查,被保险人于2001年10月30日因车祸身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我司给付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18万元,并无息退还鸿寿养老保险所交保险34,741.80元。
        15、内江市分公司客户、被保险人徐某某,男,21岁,个体运输经营者。于2001年7月由其母亲分别为其投保了康宁定期保险、保额1万元,祥和定期保险、保额20万元,全家福B型保险2500元,累计风险保额212,500.00元。被保险人于2002年2月9日,在广西某县被抢劫枪击身故,经查属实,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我司给付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212,500.00元。
        16、乐山市分公司客户、被保险人刘某某,男,29岁,某县居民。于2000年10月25日在我司投保了祥和定期保险、保额10万元,附加意外伤害保险、保额10万元,累计风险保额20万元。经查,被保险人于2001年12月22日因车祸身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我司给付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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