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1>四川国寿2002年上半年大额赔案介绍</h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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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国寿2002年上半年大额赔案介绍

    文章出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作者: 发布时间:2005-08-05

    林  强    余  涛
        2002年上半年,各市州分公司上报省公司审批理赔案件40件,其中给付28件、给付金额4936311.58元;拒付12件、拒付金额1530506.41元。现将部分赔案介绍如下:
        1、省公司营业管理部客户、被保险人刘某某,女,37岁。于1997年12月16日、1997年12月3日、2001年5月30日分别投保我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康宁”定期保险,风险保额共计60万元。被保险人于2001年12月7日在成都市第三人民医院被确诊为“宫颈鳞细胞癌”,经调查核实,我司于2002年3月12日给付被保险人重大疾病保险金55万元,并免交以后各期保费共计30525元,若被保险人身故,我司还应赔付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5万元。
        2、眉山市分公司客户、被保险人孟某,女,30岁,某县旅游局职工。于1998年4月22日在我司投保了重大疾病终身保险,保险金额2万元,1998年7月14日、28日由其母亲王某在我司投保了“鸿寿”养老保险(97)共计20万元,累计风险保额46万元。经查2000年11月8日,被保险人被他杀身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我司给付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46万元,并无息退还“鸿寿”养老保险所交保险费25800元。
        3、雅安市分公司客户、被保险人钟某,男,29岁,某县人大职工。于2001年4月10日、10月7日分别在我司投保了“金色夕阳”养老保险(A)、保额为1万元、2万元,2001年10月7日投保了“康宁”终身保险、保额10万元,累计风险保额48万元。经查,被保险人于2001年12月21日因车祸身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我司给付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48万元。
        4、营业管理部客户、被保险人郭某某,于1999年1月21日投保我公司重大疾病终身险,其风险保额为30万元,在投保前通过了本公司体检。被保险人于2002年2月3日在邛崃市第三人民医院确诊为 “肝癌伴腹水、肝性脑病、消化道出血”,经抢救无效身故,经调查核实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我司于2002年4月8日给付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30万元。
        6、达州市分公司客户、被保险人蒋某某,男32岁,某机械厂职工。于1998年8月24日由其妻子在我司投保了“鸿寿”养老保险(97)、风险保额20万元。被保险人于2002年2月4日,因“弥漫性肝癌、上消化道出血”在医院抢救无效身故,经查无道德风险等逆选择因素存在,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我司给付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20万元,并无息退还“鸿寿”养老保险所交保险费43100元。
        7、营业管理部客户、被保险人田某某于1997年2月1日、1997年12月1日、1998年8月21日、1999年12月3日分别投保“美好明天”保险、重大疾病终身险、“抚育恩情”险、国寿“生命绿荫”险,其风险保额共计23.1万元。被保险人于2002年4月9日在成都市儿童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死亡确诊为“暴发性心肌炎”,经调查核实,我司于2002年4月23日给付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243096元。
        8、绵阳市分公司客户、被保险人谢某某,女,38岁,某县居民。于1997年在我司投保了鸿寿养老保险、保额6万元,2000年投保了“康宁”终身保险、保额2万元,累计风险保额18万元。经查,被保险人于2001年10月30日因车祸身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我司给付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18万元,并无息退还“鸿寿”养老保险所交保险34,741.80元。
        9、内江市分公司客户、被保险人徐某某,男,21岁,个体运输经营者。于2001年7月由其母亲分别为其投保了“康宁”定期保险、保额1万元,“祥和”定期保险、保额20万元,“全家福B型“保险2500元,累计风险保额212,500.00元。被保险人于2002年2月9日,在广西某县被抢劫枪击身故,经查属实,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我司给付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212,500.00元。
        10、乐山市分公司客户、被保险人刘某某,男,29岁。于2000年10月25日在我司投保了“祥和”定期保险、保额10万元,附加意外伤害保险、保额10万元,累计风险保额20万元。经查,被保险人于2001年12月22日因车祸身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我司给付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20万元。
        11、广安市分公司客户、被保险人董某某,男,32岁,某建材厂职工。于2001年9月6日在我司投保了“康宁”终身保险、保额3万元,2001年9月8日在投保了人身意外综合保险、身故保额10万元,累计风险保额19万元。经查,被保险人于2002年2月25日19时因车祸身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我司给付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19万元。
    12、内江市分公司客户、被保险人彭某某,女,26岁。于1998年9月7日由其丈夫在我司投保了“鸿寿”养老保险(97)、保额4万元,2001年3月28日投保了“祥和”定期保险、保额10万元,累计风险保额18万元。经查,被保险人于2001年12月21日因车祸身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我司给付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18万元,并无息退还“鸿寿”养老保险所交保险费59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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